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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知识了解
发布时间: 2024/2/4   访问次数:    分享: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有哪些需要了解的知识呢?

  申请行政复议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有限制吗?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拒绝履行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给付社会保障,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哪些?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管辖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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