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曝光台 >> 标后履约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1/13   访问次数:    分享: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资管罚字〔2022〕第005号


   当事人: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686661507H,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戴凤霞,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5967589192。
   2022年8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平阳县昆阳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九凰花苑工程中,你单位与温州洞头恒程涂料商行签订九凰花苑外立面真石漆施工分包合同,对九凰花苑1、2、3号楼外立面施工进行分包,属于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此,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对九凰花苑工程外立面施工项目进行分包构成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证据有:1、平阳县横阳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施工单位存在主体分包问题的情况汇报》一份;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横阳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阳县昆阳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九凰花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州洞头恒程涂料商行签订的九凰花苑外立面真石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原件一份;浙江良辰建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2年9月29日笔录);温州洞头恒程涂料商行询问笔录1份2页(2022年9月30日笔录);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情况等证据为凭。
   2022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资管罚告字〔2022〕第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平阳县昆阳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九凰花苑工程中与温州洞头恒程涂料商行签订九凰花苑外立面真石漆施工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分包。
   鉴于你单位分包工程已施工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等情况,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有关罚款比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511.29元(肆仟伍佰壹拾壹元贰角玖分)(按九凰花苑外立面真石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标的额902259.5元的千分之五计算);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475.5元(叁万零肆佰柒拾伍元伍角) (按合同分包差价计算) 。
   上述罚款及违法所得,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机关出具的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将罚款交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工行平阳昆阳支行,账号:120328322904974360700066666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7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