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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浙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8/28   访问次数:    分享:

浙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招标公告、终止招标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交易平台功能建设与完善,加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采用文本形式报送的,需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第六条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zjpubservice.com(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为本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

  第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交易平台交互至省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起3小时内发布。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与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确保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采用文本形式的,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交易平台应当对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布之前依法需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交易平台负责核验,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交互至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如有差异以指定媒介发布为准。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办法》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遵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浙发改函〔20062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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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招标公告、终止招标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交易平台功能建设与完善,加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采用文本形式报送的,需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第六条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www.zjpubservice.com(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为本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

  第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交易平台交互至省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起3小时内发布。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要求,与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确保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采用文本形式的,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交易平台应当对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布之前依法需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交易平台负责核验,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交互至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如有差异以指定媒介发布为准。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办法》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省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遵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浙发改函〔2006268号)同时废止。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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