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平资管办〔2022〕19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评审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1〕1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温州市“清廉招标”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附件:《平阳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规范》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附件:
平阳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行为规范
一、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缺席、迟到,不得顶替他人评标,特殊情况及时与专家抽取工作人员联系。
二、进入评标区前应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签到,不得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不得使用评标室电脑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评审现场不得相互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出具的意见。
四、在评标过程中,需投标人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需评标委员会现场表决,说明否决投标理由、不同意见及理由以及表决结果应当做出书面记录,签字存档。
五、评标专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互相串通,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一)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六、业主委派专家评委要求:
(一)建设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专职人员。
(二)招标人单位在编人员。
(三)业主评委在评标前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以及证明其职称、身份的相关证书、证件和材料。
(四)业主委派专家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负责人。
(五)业主委派专家在评标前要熟悉该规范。
七、对评标专家评分奇高奇低,横向、纵向比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横向比,指某专家打的分值和专家打的平均分做比较;纵向比,指专家打的某单位分值和他打的平均分做比较),必须给出充分的评分理由,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组长还需组织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对该评标专家异常评分的情况说明,进行合理性认定;认定为不合理的,要求该专家对评分作出修改。
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不得复制、记录或带走任何投标文件内容及其他涉密资料;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九、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评标专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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