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
温资规发〔2020〕7号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切实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用地
使用权供应和利用服务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相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利用管理工作,保证土地网上交易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消除用地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违约责任风险,支持用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防控疫情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99号)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对正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出让的地块暂时中止或终止交易。对暂时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各地要做好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并说明原因。暂时中止交易地块恢复交易时,相应的报名申请、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暂时中止交易或终止交易、恢复交易,报属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洞头区)需经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二、土地已成交,按相关规定应在
2020 年 1 月 24日(含)至疫情消除之日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协议》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可延长至疫情消除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地协议》可延长至疫情消除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签订。
三、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签《成交确认书》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或出让须知)约定应在 2020 年 1 月 24日(含)至疫情消除之日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办理出让金缴纳手续的,可延长至疫情消除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缴纳到位。经受让人申请,县(市、区、功能区)局(分局)集体研究并报经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延期缴纳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免除相应缓交责任。
四、已交付的土地,2020 年 1 月 24日(含)至疫情消除之日期间可不计入约定开、竣工日期计算范围。因疫情影响,经用地单位申请,相关宗地的开、竣工日期可进行适当延长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不含)之前已发生实际违约的项目,2020 年 1 月 24日(含)至疫情消除之日期间不计入违约责任。
五、本通知提到的疫情消除之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各地应将当地政府确定的日期及时报告市局。
各单位要提高站位,积极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2 月10日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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