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仰矾线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第一号补遗书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平阳县交通运输局发布第一号补遗书(共 1 页),本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补遗书为准。
建设单位: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代理单位: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3年04月24日
第一号补遗书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一)招标文件的澄清部分:
1、问:招标文件第18页: “注:1、本表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 六、资格审查表“(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时间认定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存在矛盾。 是否应为:“注:1、本表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 六、资格审查表“(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业绩时间认定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
答:详见本补遗书的“(二)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的第1点。
2、问:项目概况:“路基宽度6.0米”,工可报告中为“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招标文件与工可报告不一致,是否应为“路面宽度6.0米”?
答: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
3、问: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专题报告(如需)”,本次招标专题报告是否包含?
答:本次不包含专题报告。
(二)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
1、原招标文件P18页的“注:1、本表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 六、资格审查表“(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时间认定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现修改为“注:1、本表所要求的业绩标准:投标人必须在第六章第一卷 六、资格审查表“(二)2018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时间认定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路基宽度6.0米”修改为“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0米”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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